一名報稱任職股票經紀在金鐘港鐵站乘列車往九龍方向途中,疑故意以身體從後頂撞,非禮一名女律師,女方因尷尬不敢揚聲「任人魚肉」,但事件被「地鐵捉狼隊」警員發現,拘捕股票經紀帶署。
其實身為律師,不是更明白犯法的嚴重性,更應該即時挺身指證對方嗎?
消委會檢視市面28個防曬用品樣本,當中不少註明「完全阻隔太陽」,但歐盟於06年已禁止防曬產品有「阻擋太陽」等誤導字眼,因為無論太陽油的防曬系數(SPF)有多高,都無法完全阻隔陽光中的紫外線,反而有可能引致敏感。消委會指出,日常只要塗SPF 15至25的防曬產品已經足夠。
「完全阻隔太陽」,難道是鐵布衫金剛罩乎?如果要稍微阻擋陽光,撐傘子就行了;要「完全阻隔太陽」,就不如留在家中好了。要外出又要不見天日,這不是有點強人所難嗎?







